香港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公司条例》(第622章)已予修订,订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查阅。这里所说的执法人员是指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香港入境事务处、香港税务局、香港保险业监管局、香港廉政公署、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上机构都可以随时查阅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什么类型的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当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都需要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进行登记建册,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供执法人员查阅。
重要控制人备案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如登记册的备存地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请于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以申报该备存地点。
如何确定谁是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呢?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权益;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表决权; 或直接或间接持有罢免公司过半数董事的权利;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以上四条件之一的非法人性质的信托或商号的实际控制人(例如:A自然人通过信托代替B持有某香港公司C公司的25%以上股份,则A也是实际控制人)。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备案,需要一位香港居民作为指定代表。根据香港最新的《修订条例》的规定,香港公司必须提供至少一名指定代表,以提供有关该公司的登记册的有关协助予执法人员。 有资格担任该指定代表的人士包括:(1)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僱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2)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需要注意的是: 内地或海外人士之前在香港注册公司,往往找一家香港本地的秘书公司作为公司秘书,提供地址和公司秘书服务。但是,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和董事或僱员可以作为公司的指定代表,公司秘书并不在此列。因此,对于股东和董事均不是居于香港、且没有香港本地僱员的香港公司,应该根据第二项的内容找香港的注册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担任指定代表。
按照规定如果香港公司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也可以登陆香港注册处网站了解更多关于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全部详细问答。或可致电日聪公司,我们将有专业咨询顾问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