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是:
a.企业名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分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
b.住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
c.企业类别: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组成的方式,有三种类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经营范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
e.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f.董事长: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产生;
g.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产生;
h.经营期限:是指由投资各方约定或设定并由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续时间,须在合同、章程中载明;
i.分支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或经营部等。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有:分支机构名称,其名称前要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即分支机构的活动场所;负责人,由隶属企业委派;经营范围,不能超过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核定);经营期限,是分支机构经营的起止期限;隶属企业,是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驻在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派出企业。
a.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含外文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一般为:外国企业名称+城市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
b.驻在地址,是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场所;
c.首席代表,是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联络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由派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
d.业务范围,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业务联络、咨询活动的范围;
e.驻在期限,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期限。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
a.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定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
b.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资银行等;
c.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其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d.企业负责人:是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e.营运资金: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等;
f.经营范围: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g.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h.隶属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4)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有:
a.分支机构名称:含外文名称,其名称前应冠以外国企业名称;
b.地址:是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
c.负责人:是外国企业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d.营运资金:是指外国企业向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的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总额;
e.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
f.隶属企业:是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或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
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6)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权限、授权期限)、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8)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经审查合格,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发给《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工作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常驻代表等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表》;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登记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变更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代表的,应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及新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程序
1)驻在期限延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期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新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登记证》和《工作证》;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延期登记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延期登记费,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工作证》。
2)《登记证》延期。《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内,《登记证》的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延期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是:
a.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b.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c.《登记证》。
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换发新的《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税务机关、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或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登记证》和《工作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